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293號
上訴人 賴易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東成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5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