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069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宜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讚生 、 蔡仲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