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5年度員補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補字第449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玉麗 等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如有再轉繼承人者,
  其繼承系統表及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
三、上列所有權人即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本件遺產清冊或遺產稅免稅或完稅證明。
五、請一併計算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及換算各繼承人就被繼承
  人所遺不動產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詹秀錦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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