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10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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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07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
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10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