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4號原告 吳長彥 被告 玉玲蘭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在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兼法定代理人王在新」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王在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書記官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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