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6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2128、13470號),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乙○○犯傷害罪,共貳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被告乙○○與告訴人甲○○係配偶關係,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該犯行同時亦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惟該條款之罪並無罰則規定,故仍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請具備理由逕向檢察官聲請檢察官提起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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