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拾貳包(驗餘淨重合計柒拾壹點陸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最高法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一日以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九一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十二包(驗前總淨重七十一‧八二公克,聲請書誤載為七十‧三八公克),經送鑑定之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一份在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禁止販賣、施用、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開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七年度重上訴字第一八七號判處無罪判決確定,業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並有該判決書在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之白色結晶體十二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實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出具之刑鑑字第○九六○○四三五四五號鑑定書一件在卷可按(見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四八三九號卷第二五頁),足證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體十二包【檢驗前總淨重七十一‧八二公克(即驗前毛重七十七‧二二公克,扣掉包裝袋總重五‧四○公克),取○‧一三公克鑑定用罄,檢驗後總淨重七十一‧六九公克】,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違禁物,揆諸前述,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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