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3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南陽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宣告專科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撲克牌壹副、現金新臺幣柒佰貳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員警於民國100年1月29日晚間10時45分許,在臺南市玉井區望明里望明154號不知情之 謝和東 住處前鐵架屋簷下之公眾得出入場所,查獲吳南陽等人以撲克牌把玩俗稱「大老二」賭博財物,並當場扣得撲克牌1副及賭資新臺幣(下同)720元,爰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吳南陽因與同案被告 謝啟明潘世勳買志忠 等人於100年1月29日晚間8時許起,在位於臺南市玉井區望明里望明154號不知情之謝和東住處前鐵架屋簷下之公眾得出入場所,以撲克牌把玩俗稱「大老二」賭博財物,違反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案件,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員警於同日晚間10時45分許在上址查獲,並當場查扣上開撲克牌1副及賭資720元等情,有臺南縣警察局玉井分局現場檢查紀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及查獲現場照片6張在卷可稽(見警卷第31頁、第33至35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721號卷第4頁);該案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被告吳南陽等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然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而以100年度偵字第272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被告吳南陽並已依緩起訴處分之命令履行完畢,其緩起訴處分迄101年3月28日屆滿,未經撤銷等節,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按(見同上偵查卷第25頁、本院卷第4頁)。而扣案撲克牌1副及賭資720元,分別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業據被告吳南陽及同案被告謝啟明、潘世勳、買志忠等人於警詢中供承明確(警卷第11至22頁),並有前引現場照片6張附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為專科沒收之物,從而,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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