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16號聲請人 林月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241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附表:103年度除字第51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820││├──┼───────────────┼────────────┼───┼────┼───┤│0002│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723││├──┼───────────────┼────────────┼───┼────┼───┤│0003│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554││├──┼───────────────┼────────────┼───┼────┼───┤│0004│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792││├──┼───────────────┼────────────┼───┼────┼───┤│0005│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826││└──┴───────────────┴────────────┴───┴────┴───┘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