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80號原告 李清 訴訟代理人 王家鋐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被告 李樵山 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書記官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