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簡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勞簡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簡上字第20號附帶上訴人宸寬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傅玉雯 人上列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 蔡宏 其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對於民國108年5月31日本院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勞簡字第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聲明(見本院卷第41頁準備程序筆錄)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2,2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444第1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民事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書記官賴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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