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31號上訴人巨宸製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零陸拾壹萬捌仟壹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玖萬零壹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書記官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