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05號原告 黃健治 應送達處所:新竹科學園區郵局435號信箱上列原告與被告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如以租用之郵局專用信箱作為送達處所並向法院陳明後,法院自應向該郵局專用信箱為送達,且以應受送達文書到達該郵局專用信箱時為送達之時,不因受送達人未至郵局開啟該專用信箱實際取出,或未依置於專用信箱內之通知單或通知小牌所示向郵局領取郵件而有不同(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6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繳納裁判費1萬7,335元,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及未載起訴狀上全部被告之完整姓名、住(居)所或營業所,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2日以109年度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9年2月14日送達原告指定之新竹科學園郵政專用信箱,雖因招領逾期而退回,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按,惟該信箱為原告所指定之送達處所,應以郵務人員將應送達文書投入該信箱時為送達之時,原告逾期均未補正前揭事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妙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書記官洪忠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