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7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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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7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00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9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00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00因強制猥褻罪案件,經本院95年度上更一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施以治療,其期間至治癒為止,並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823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8年12月4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00年8月26日核准假釋出獄,爰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函及附件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並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黃雅芬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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