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7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國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9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國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國鋒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620號就其中詐欺及偽造文書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1428號上訴駁回確定,嗣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1191號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於99年3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8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8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0012003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王復生法官楊貴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