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7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志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9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志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志偉因傷害致死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1年度訴字第122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上訴後,經本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1564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以96年度臺上字第981號刑事判決分別駁回上訴而確定,並已於民國(下同)96年5月28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8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0年8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00121003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宋祺
法官林孟宜法官高玉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