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1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9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15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黃仁松法官王義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恐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8年9月17日│98年9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2675號│22675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3711號│99年度上訴字第904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2月11日│99年7月7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3711號│99年度上訴字第90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年3月22日│99年8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3744號│959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