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85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52號

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理人 郭怡伶

債務人興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明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以下同)24,605,20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附表:

本金金額

利息年利率

利息起訖日

違約金

(新臺幣)

1

1,848,627元

基準利率(季調)加碼年利率1.01%(即4.32%)

114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14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六個月以內者,按利息年利率10%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超過部份按利息年利率20%計算。

4,313,466元

2

1,097,020元

基準利率(季調)加碼年利率1.01%(即4.32%)

114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14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六個月以內者,按利息年利率10%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超過部份按利息年利率20%計算。

2,559,714元

3

568,749元

基準利率(季調)加碼年利率1.01%(即4.32%)

114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114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六個月以內者,按利息年利率10%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超過部份按利息年利率20%計算。

1,327,083元

4

568,797元

基準利率(季調)加碼年利率1.01%(即4.32%)

114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114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六個月以內者,按利息年利率10%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超過部份按利息年利率20%計算。

1,327,193元

5

1,099,689元

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1.455%(即3.175%)

114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14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六個月以內者,按利息年利率10%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超過部份按利息年利率20%計算。

4,398,735元

6

659,813元

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1.455%(即3.175%)

114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14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六個月以內者,按利息年利率10%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超過部份按利息年利率20%計算。

2,639,245元

7

219,702元

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1.455%(即3.175%)

114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114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六個月以內者,按利息年利率10%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超過部份按利息年利率20%計算。

1,977,375元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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