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52號
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理人 郭怡伶
債務人興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明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以下同)24,605,20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附表:
編
本金金額
利息年利率
利息起訖日
違約金
號
(新臺幣)
1
1,848,627元
基準利率(季調)加碼年利率1.01%(即4.32%)
114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14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六個月以內者,按利息年利率10%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超過部份按利息年利率20%計算。
4,313,466元
2
1,097,020元
基準利率(季調)加碼年利率1.01%(即4.32%)
114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14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六個月以內者,按利息年利率10%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超過部份按利息年利率20%計算。
2,559,714元
3
568,749元
基準利率(季調)加碼年利率1.01%(即4.32%)
114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114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六個月以內者,按利息年利率10%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超過部份按利息年利率20%計算。
1,327,083元
4
568,797元
基準利率(季調)加碼年利率1.01%(即4.32%)
114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114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六個月以內者,按利息年利率10%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超過部份按利息年利率20%計算。
1,327,193元
5
1,099,689元
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1.455%(即3.175%)
114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14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六個月以內者,按利息年利率10%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超過部份按利息年利率20%計算。
4,398,735元
6
659,813元
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1.455%(即3.175%)
114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14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六個月以內者,按利息年利率10%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超過部份按利息年利率20%計算。
2,639,245元
7
219,702元
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1.455%(即3.175%)
114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114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六個月以內者,按利息年利率10%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超過部份按利息年利率20%計算。
1,977,375元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