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36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朝貴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張朝貴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黃思源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