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53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36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朝貴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張朝貴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黃思源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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