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10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宸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辰澤林三智楊淑婉信義全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被上訴人信義全球公司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萬2,658元(包含112年年終獎金4,666元及113年年終獎金7,992元)及自起訴後法定遲延利息。㈡被上訴人楊淑婉應給付上訴人9萬元。㈢被上訴人林辰澤應給付上訴人7萬元。㈣被上訴人林三智應給付上訴人2萬8,000元。」是本件上訴利益為20萬658元(計算式:1萬2,658元+9萬元+7萬元+2萬8,000元=20萬6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95元,扣除上訴人於提起上訴時繳納之1,465元,尚欠2,930元(計算式:4,395元-1,465元=2,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勞動法庭法官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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