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88號

上訴人 王珊珊

被上訴人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長琪

被上訴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4年6月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