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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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074號上訴人即原告財團法人台北高爾夫俱樂部法定代理人 林於豹 被上訴人即被告祭祀公業 金協興 法定代理人 林振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計算式:1,014平方公尺×3,200元╱平方公尺=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7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寶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書記官何伊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