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再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再字第5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戴宴真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105年度聲再字第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再審意旨略以:如附件所載,並於本院電話查詢時稱:其欲就105年度聲再字第7號聲請再審。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定有明文。次按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至第422條之規定,聲請再審之客體以實體上確定判決為限,如非以確定判決為聲請再審之客體,即應認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予以駁回(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421號、94年度台抗字第39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前對本院104年度訴字第79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再字第7號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抗字第1329號裁定駁回抗告而告確定等情,此有上開裁定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5年度聲再字第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紙附卷可參,依前揭說明,即非法之所許,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乃瑋
法官龔書安法官施函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