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535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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