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斗小字第247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陳木林
被 告 曹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貳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93年2
月7日起至民國93年3月1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93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
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書記官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