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82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貳月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及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前案有經通緝到案之事實,有逃亡之虞,又有多次竊盜前科,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之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與執行,經於民國96年11月14日將其收押在案。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97年1月30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被告經本院分別於96年12月20日、97年1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9月、罰金新臺幣3,000元,而因判決後卷證送交上級審法院或檢察官執行之前,其羈押期間仍算入原審法院,因認應自97年2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曾宗欽法官劉正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希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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