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字第108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肆佰元,惟原告於審理中擴張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額增為新台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零伍佰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伍仟肆佰元,尚欠新台幣肆萬伍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書記官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