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70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蕭萬龍 律師
林哲倫 律師 石麗卿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裁定羈押,並自即日起執行在案。茲查,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袁雪華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