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夫妻財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17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陳淑貞 律師複代理人戊○○被告乙○○
甲○○被告丙○○上一被告之訴訟代理人 王耀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夫妻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2月26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章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書記官張竣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