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1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押)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貳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9月12日執行羈押,並於96年12月5日裁定自96年12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經本院於97年1月31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2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康文毅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石佳琪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