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8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陳明欽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貳月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3款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然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96年9月13日起執行羈押,並自96年12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7年2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魏于傑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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