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77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人間因96年度訴字第9775號調整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核定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64,520元〈(406,456元-360,004元)元×10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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