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39號原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屠仲生 代理人 傅祥原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惠貞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8,754元,應繳裁判費18,12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62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