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73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7309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陳麗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㈠壹拾叁萬玖仟陸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㈡陸萬零柒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玖仟捌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柒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