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75號原告劉財被告 藍麗雲 原告與被告藍麗雲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不得阻礙探視權及賠償損害,訴之聲明第一項,原告請求被告不得阻礙探視權,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計算式:3,000+1,000=4,000】。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