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447號上訴人 蕭涵曦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不服民國103年10月28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張國華法官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