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8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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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抗字第1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1852號抗告人 周惠竹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等間損害賠償、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1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926號及103年度救字第20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2,000元(1,000×2=2,000),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競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書記官陳紀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