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上易字第10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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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上易字第1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О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二0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四八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又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起上訴書狀者,認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而於同年二月十二日提出上訴狀交由台灣高雄第二監獄核轉原審法院,有送達證書及蓋有受刑人書狀核轉章收件日期之上訴狀附卷可稽,並為被告所供承,被告於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收受判決之送達,計至同年二月九日,其上訴期間十日即已屆滿,乃遲至同年二月十二日始向監獄長官提出上訴狀,已逾上訴期間,是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而無可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振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水木
法官趙文淵法官洪慶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彭筱瑗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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