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四八五號
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許勝發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億零陸拾捌萬元整,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佰貳拾萬零柒仟貳佰叁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佰貳拾萬零陸仟貳佰叁拾陸元整。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一份逕送達予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
書記官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