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60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600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訴訟代理人 楊仁健

陳玉敏

被告 顧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112年4月2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156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連續收取最高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蔡佩珊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