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37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陳美君 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 律師複代理人 李克欣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黃子珍 訴訟代理人 林孜 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一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書記官郝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