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聲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聲字第38號聲請人即被告 宋新煥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迴避案件,聲請本院推事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推事迴避,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2兩款所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即被告宋新煥所涉本院101年度審侵訴字第17號案件由 游紅桃 法官承辦,開庭時其不讓聲請人與家屬開口說實情,認其執行職務有頗之虞,因聲請游紅桃法官迴避云云。
三、本院查:被告所涉101年度審侵訴字第17號於進行準備程序後,即於101年10月15日審查終結,並改分為101年度侵訴字第159號由其他法官承辦,此有本院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1份在卷可參,是本案既已非游紅桃法官承辦,聲請人上開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刑事庭法官楊廼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