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八二三號
上訴人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邑景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一年訴字第五八二三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銀元陸拾壹萬叁仟貳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萬零壹佰壹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叁萬零叁佰伍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漢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王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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