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5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五0五號
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六二一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漢卿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王儀~f0~t24┌────────────────────────────────────────────────────────┐│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六二一一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1│ 林秀棋 │國泰銀行新店分行│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貳萬陸仟壹佰玖拾柒│0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