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5年度宜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宜補字第237號
原   告  邱柏昌
被   告  曹月鳳
訴訟代理人  吳斯涵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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