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交簡字第121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沙交簡字第12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建隆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6日所為判決
之原本及其正本,因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之住址「新北市○區○
○街○○號」,更正為「新竹市○區○○街○○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之住址「新竹市○
區○○街○○號」,因誤載為「新北市○區○○街○○號」,爰
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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