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5年度宜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宜補字第238號
原   告  江晨瑋
       游靜茹
       賴伃凡 住宜蘭縣○○鄉○○路○○○號
       陳頌華
       蕭書瑀
       許聖華
       謝登惠
       劉清蘭
       劉清梅
       劉清華
       龍帶
       王金蘭
       林亞萱
       謝適謙
       陳彥霖
       葉逢春
      葉 呂美雪
       黃瑩純
       楊舒涵
       林鳳妤
       林秀鑾
       陳美玲
上二十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慧貞 律師
被   告 玉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素芬
訴訟代理人  陳世英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冠宇
被   告 倍德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雯惠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爭議事件,原告起訴已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766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4,960元,原告僅繳納裁判費2,430元,尚需補繳2,530
元,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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