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宜補字第238號
原 告 江晨瑋
游靜茹
賴伃凡 住宜蘭縣○○鄉○○路○○○號
陳頌華
蕭書瑀
許聖華
謝登惠
劉清蘭
劉清梅
劉清華
龍帶 第
王金蘭
林亞萱
謝適謙
陳彥霖
葉逢春
葉 呂美雪
黃瑩純
楊舒涵
林鳳妤
林秀鑾
陳美玲
上二十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慧貞 律師
被 告 玉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素芬
訴訟代理人 陳世英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冠宇
被 告 倍德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雯惠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爭議事件,原告起訴已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766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4,960元,原告僅繳納裁判費2,430元,尚需補繳2,530
元,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