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65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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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6523號
原   告  王從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國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士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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