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96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9652號
上 訴 人  張順美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朱燕珍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叁佰伍
拾貳萬叁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伍佰玖拾
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
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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