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538號
原   告  廖美香
被   告  林榮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復按,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故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8,800元,應繳
裁判費13,17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2,677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
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項裁定業於102年5月16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
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
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書記官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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